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概念
1、关于“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至规定,所谓假药是指:(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关于“生产”、“销售”
生产: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
销售: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
量刑幅度 | 情节 |
三年以下 | 立案追溯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 (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
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 致人死亡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 (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 (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三、典型案例
(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356号
自2011年5月开始,被告人赵某与他人共同生产、销售假药。2012年1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赵某共同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赵某负责联系制作虚假医院网站发布广告、联系生产药品的材料及加工,被告人王某负责将药粉灌装成胶囊、将药丸和胶囊组装成成品药品、与购药者联系、寄售药品给购药者并登记药品的销售情况。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被告人王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下,帮助其灌装胶囊。
2014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刘某甲生产假药的地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咳喘立康480瓶(40粒一瓶,贴有标签)、咳喘立康100瓶(50粒一瓶)、参灵咳喘康151瓶(40粒一瓶,贴有标签)、参灵咳喘康3220瓶(40粒一瓶,无标签)、参灵咳喘康28瓶(50粒一瓶)、灵芝免疫因子23瓶(50粒一瓶)、棕色小丸19瓶、黑色小丸396瓶、棕色大丸150瓶、胶囊260555粒(散装)、标签3112张、宣传单3598张、信誉卡3072张、快递单3598张、针式打印机1台、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直热式色带打码机1台、宣传手册165本、胶囊数粒板1个。
经统计,被告人赵某、王某已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2749709元。
法院判处
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