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空坠物伤人伤物谁担责?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毁物事件频发,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可在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又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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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的一天,家住一小区三楼的张先生在阳台给花草松土,不小心把花盆弄掉到楼下,不巧的是砸中了路过的顾先生的头,导致顾先生当场昏迷。这一事件张先生自己认定主要责任,按照顾先生的要求,支付了一笔人身损害赔偿费。
律师说法
就此案件,律师说,因为张先生居住的楼层不高,加之未砸中顾先生最致命的部位,在这些综合因素下,张先生只承担了赔偿费用。但在高空坠物伤人伤物的案件中,有很多案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并导致了严重后果的案件频频发生,甚至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律师说,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坠物连坐”条款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对一些高空抛物坠物难以找到加害人的案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
而这次《民法典》1254条,则采取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思路,明确规定,如果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及时进行调查,找到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能够找到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该由行为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行为人,那么从充分救济受害人角度出发,先由可能致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此后如果找到实际抛物人,再由建筑物使用人向其进行追偿。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辖建筑物范围内,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发生,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说,就现行的法律惯例,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情况下,整栋楼的住户需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民法典》则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有调查责任,将普通人难以办到的调查举证环节交给警察,也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即《民法典》弥补了《侵权责任法》关于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缺陷,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关于高空坠物伤人毁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