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一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两名男子因为使用活饵进行钓鱼而被判刑,这两名男子刘某和段某是资深的“钓友”,他们经常相约在各地野钓。2022年10月,他们使用活泥鳅进行钓鱼,并共计捕获了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41.69千克(83斤多)的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同时刘某、段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两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1918.16元。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专家建议加强对活饵钓鱼的监管力度,提高公众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意识,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同时,钓鱼爱好者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法的钓鱼方式,共同呵护美丽的自然环境。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 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