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员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的标准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国家标准。以厦门为例,工伤鉴定的标准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为: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3.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为: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智能损伤;
5.单侧前臂缺失;
6.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双膝以上缺失;
8.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0.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为: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无法控制;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6.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7.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9.一足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0.四肢大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除以上内容外,工伤鉴定的标准还包括四级至十级的标准内容